鄂仲秘字[2020]7号
各部室、各办事处、各仲裁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总体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扩散,保障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我委现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精神,我委暂定2月10日起恢复正常上班。
在保证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和仲裁工作日常运转的基础上,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网络、视频等渠道和方式办公。该期间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处理日常工作。其他人员在家网络办公,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我委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出过鄂尔多斯市范围的,必须自返回东胜之日起在家自行隔离3至5日,体温正常且无不良反应方可上班;在疫情期间与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地区人员、可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确诊人员或疑似人员接触的,必须自行医学隔离观察满14天,体温正常且无不良反应方可上班。
三、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开庭的案件,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决定延期进行,延期后的开庭时间由办案秘书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由仲裁庭根据疫情防控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相关情况由办案秘书另行通知。
四、当事人、代理人近期需向我委咨询、立案、提交证据材料的,为降低疫情传播或感染风险,原则上避免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建议优先选择电话咨询、网上立案,登录我委官网(www.ordoszcw.cn),通过我委互联网服务平台(https://online.ordoszcw.cn/#/login)提交,或邮寄立案(邮寄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邮编:017000;联系电话:0477-8379490)。
五、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的,可根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延期申请书建议以邮寄方式书面提交。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来我委办理仲裁业务的,请务必提前与立案部(联系电话:0477-8379490)、案件审理部(联系电话:0477-8379484、8379491)电话预约。当事人来委办事的,须经我委同意,并配合做好佩戴口罩、体温监测、实名信息登记等卫生防疫措施。因此而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来不便的,请予以理解。
七、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室、各办事处、各仲裁院负责人组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对全体工作人员每日健康情况进行摸排,实行报告制度。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事务中心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安排专人采取消毒、通风措施,对来我委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等卫生防疫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委将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仲裁工作造成的影响。对此为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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