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中文域名: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公益

我委派人参加自治区高院知识产权庭在市中院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暨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2-07-12 0

2012年7月9日下午3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案件和仲裁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鄂尔多斯市科技局、鄂尔多斯市科技协会、鄂尔多斯市工商局、鄂尔多斯市文化综合执法局、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参加。我委驻会委员兼调解中心主任张少军、副秘书长董敏、秘书处副处长刘峰应邀参加。
 


座谈会现场


  会议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德格德庭长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和仲裁案件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传达了高院的指导意见。各参会单位也就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发言。
 


德格德庭长讲话

 就仲裁案件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司法审查方面,我委驻会委员兼调解中心主任张少军、副秘书长董敏首先对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内高法[2012]52号《关于规范全区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通知》文件予以的高度肯定和支持,之后向德格德庭长和李梅荣副院长作了仲裁工作汇报,并就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了意见。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仲裁裁决应在裁定书中阐明撤销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公务员和卸任法官能否担任仲裁员?法院能否以仲裁员为公务员身份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委是否为营利性机构?3、仲裁委成立调解中心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纠纷进行调解,并通过仲裁庭以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否合法?4、交通事故赔偿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仲裁委能否通过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或裁决书?保险公司是否认可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效力?
 


汇报工作和提出意见


德格德庭长和李梅荣副院长首先对我委的仲裁工作予以了肯定,之后就上述意见逐一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如下:1、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事宜严格遵循《仲裁法》第58、63条规定和内高法[2012]52号文件规定,法院在撤销裁定中应当阐明撤销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向仲裁委送达相关决定或裁定。2、关于公务员和卸任法官能否担任仲裁员的问题,德格德庭长认为关键问题是需要明确仲裁委是否为营利性机构,应当按照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只要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等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认为合法,法院不主动审查这方面的问题。3、对仲裁委成立调解中心对民事合同纠纷及财产纠纷进行调解,并通过司法确认方式解决予以肯定,认为调解中心成立的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民事合同的效力。4、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仲裁委能否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认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司法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德格德庭长同时表示,以后要多做交流、多做沟通,实现能动司法。
      会议结束后,德格德庭长和李梅荣副院长参观了我委办公场所,对我委的工作成绩和办公设施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我委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德格德庭长、李梅荣副院长参观我委办公场所


 这次座谈会,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指明了方向,对我委今后的仲裁工作具有的积极的指导作用,相信我委仲裁事业的明天会越来越美好,相信我委对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