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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培训报告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2-05-11 0

2012年4月28日至4月30日期间,在我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高跃进同志的带领下,我委组织部分仲裁员及办案秘书在鄂尔多斯市驻上海联络处培训基地进行了为期三天的仲裁司法与实践专题培训。


  4月28日,在我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奇海林的主持下,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教授讲授了《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担保法的司法与实践》、《物权法的司法与实践》三个课题。课上,孙维飞教授和各位仲裁员就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问答式讨论,讨论内容主要涉及:担保和抵押的司法与实践、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执行已查封物时公安机关能否进行追赃、房地产开发商在有营业执照无开发资质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及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区别、仲裁文书和人民法院及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的效力是否同等、退房热情况下的司法与实践、仲裁保全应否受级别管辖限制、房屋办理按揭期间因政策调整致使办理不了按揭时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谁、逾期交房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诉讼时效、租赁合同纠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及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应用等问题。对上述问题,孙维飞教授结合仲裁司法和实践进行了逐一解答,并提供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仲裁员们从中学到了更多的司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为将来仲裁案件裁决质量的提高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月29日,在我委调解中心主任张少军、副秘书长董敏的主持下,仲裁员及办案秘书们针对《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的制定、仲裁委现存问题及对策、仲裁文书的撰写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讨论过程中,各位仲裁员针对调解规则的制定、仲裁文书的撰写、仲裁员的职责、仲裁规则的完善、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案件涉及鉴定如何处理等问题积极发言,提供了许多中肯客观、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形成初步的意见后,为了保证调解规则和举证通知书的严谨规范,会议决定另行开会继续讨论审定,这为仲裁相关规则和文书的完善和改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月30日,在我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奇海林的主持下,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主任吴振平教授讲授了《违约金、赔偿金的法律适用》、《企业重组、并购的法律实务》两个课题。课上,吴振平教授就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掌握标准、违约金的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的程序、仲裁庭如何及时行使释明权、可得利益的类型和计算标准、不能支持可得利益的三种情形、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内涵、尽职调查、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区别等专业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讲授,仲裁员们认真听讲,收获颇丰。
 

 


  通过这次培训,仲裁员们加深了对仲裁司法与实践的认识,促进了仲裁案件审理意见的统一,这为将来我委的仲裁员队伍建设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