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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金融纠纷仲裁应有作为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添加时间:2017-01-09 0

一旦金融机构对仲裁法律有了更多正确的认识,便会在更多格式合同中约定为仲裁管辖,这将进一步有利于其他金融纠纷主体接触、选择仲裁方式以解决纠纷

据了解,我国目前仲裁制度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利用率远远不及诉讼,未能充分发挥其裁判是非、化解矛盾的功能。据上海市仲裁委公开披露,上海金融仲裁院一年的收案数仅有1000多件,而同期上海市法院金融纠纷一审案件收案数为31065件,后者是前者的18倍多。而且有关学者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在选择诉讼与选择仲裁的偏好之间的差距有10倍左右之多。在金融纠纷高发、频发的今天,如此之低的仲裁管辖比例严重阻碍了仲裁制度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应当具有的作用。

上述调查数据显示,与各类经济金融纠纷的快速增长相比,人们对于仲裁的了解和利用还远远不够,仲裁法律知识的知晓率依然偏低。事实上,在大量由存款、贷款、股票、基金、担保、典当、期货、外汇、票据、保险以及信用证、银行卡等各类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所引发的纠纷、冲突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当事人之所以不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冲突的方式,多数就是因为对仲裁制度不够了解,甚至存在诸多误解,以至于在纠纷发生前后出现仲裁管辖不明确、达不成仲裁协议的问题。

因此,为了促进仲裁制度在金融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减轻诉讼爆炸带来的司法压力,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积极传播仲裁法律知识、宣传金融纠纷仲裁的优势及特点,仲裁机构应当主动与金融机构等纠纷主体进行沟通,使金融纠纷的当事人认识到,仲裁制度的高专业性、高效率性、高灵活性能够更加适应日益复杂多样的金融纠纷。可以相信,一旦金融机构对仲裁法律有了更多正确的认识,便会在更多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为仲裁管辖,这将进一步有利于其他金融纠纷主体接触、选择仲裁方式以解决纠纷。

同时,律师作为金融纠纷中专业的代理人,其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以及对仲裁机构的看法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当事人的观念。因此,也希望仲裁机构能够主动向执业律师、律师协会等主体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必要性,以增加金融纠纷仲裁的利用率,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中国提供更多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