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首先就“比特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货币”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和区分。相对于现实货币而言,比特币是非真实的货币,即虚拟货币。而虚拟货币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网络和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受限。在现有的虚拟货币中,比特币处于全球最具影响力和接受度最为广泛的地位。而区块链技术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技术,通俗来讲,区块链就是一种全民参与记账的方式。在区块链上面存储的数据不可伪造和篡改,公开透明。在区块链上可以找到历史上任何一点所记录的信息及拥有的价值。
对于比特币,各国的态度不一,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将其定义为边缘性货币(Decentralized Currency)。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将其定义为一种商品。日本金融厅则认为它不是金融工具。因此不同国家和区域对比特币的法律规制及监管手段也差异巨大,在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要求交易平台必须向政府申请登记,需要缴纳2500万美元获得交易执照。这个执照在欧洲就便宜很多,只需向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缴纳30万欧元的费用,就能获得一张欧盟通用执照。在日本,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费用为零。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是如何界定比特币性质的呢?梁律师介绍,在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风险自控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买卖。可见,央行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现阶段,中国大陆的各金融机构均不能提供比特币的相关服务。目前我国在比特币监管与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虚拟货币业务经营近年在中国实质上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但是,比特币现已成为世界领先的虚拟去中介化货币,不法分子使用比特币进行欺诈和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加。我国监管的真空状态面对比特币将难以解决带来的税务问题、反洗钱问题、反恐问题。
梁律师以中本聪为例对比特别可能带来的税务问题加以解释。据推算,他大约拥有110万枚比特币(由7年前的一美分一枚到如今的四百多美元一枚),依照现在比特币的市值,对澳大利亚的税务部门而言,莱特是多么棒的纳税对象!但比特币的匿名性决定了对持币者征税的难度。
关于反洗钱、反恐问题,美国的国土安全部曾以涉嫌洗钱和无证经营资金汇划业务取缔了提供虚拟货币服务的Liberty Reserve。联邦特工们发现可以通过“LR元”轻易洗钱或者购买毒品、枪支等。由于虚拟货币不走银行通道,银行无法监控,有可能为不法活动提供通道或便利。最后,梁律师指出,这些领域存在的问题亟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完善。
梁律师的发言结束后,大家就上述所涉及到的问题,尤其是梁律师提出的虚拟货币领域的几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或提出一些疑问。如比特币的性质到底是属于货币还是货物,实践中利用比特币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该如何界定,以及当下流行的网络直播平台上网络主播利用虚拟财物兑换真实货币是否违反单项购买的原则。就这些问题梁律师一一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表示,因为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管的空白,这些问题还难以说有定论。
梁律师还表示,尽管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对于比特币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而我国对于比特币的研究及区块链技术的利用还远远不够,但随着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以及基于我国相关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的能力,相信将来比特币在我国将得到更加普遍的认识以及深入的研究,比特币的明天终将属于我们!
总之,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一切都在变化发展之中。虚拟货币及其监管将是各国政府和相关监督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挑战。这也是我们法律人和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关注的问题,相关领域的技术在法律上也将得到有益的应用,实现“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创新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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