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章程》等规定,为了充实和加强仲裁员队伍力量,为进一步优化仲裁员结构,满足多层次、多领域案件需求,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拟公开增聘第四届仲裁员10名。现将增聘仲裁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仲裁员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公道正派、诚实信用,做事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二)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学学士及以上学位、金融经贸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
(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充足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五)年龄不满68周岁。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七)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八)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九)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十)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且从事该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上述条件第(一)至(五)项为必须满足的条件,第(六)至(十)项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二、不能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情形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
(一)在职法官、检察官、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违法违纪不宜担任仲裁员的;
(四)近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
(五)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证书的;
(六)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三、仲裁员增聘程序:
(一)应聘
1.应聘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2.应聘需提供材料(书面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官任职满八年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符合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需携带原件供核对。
(2)本人填写《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申请表》并签名,有单位的应当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将近期免冠蓝底2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及相关证件证书电子扫描件发送至本会电子邮箱。
(3)应聘方式方法:书面提交或邮寄提交应聘材料至本会办公室。
(4)请自行登录本会网站(http://www.ordoszcw.cn/),在网站首页“仲裁文书下载”栏目内下载《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申请表》。
(5)具有仲裁办案经验的申请人员,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裁决书(可做技术性保密处理),以及在其他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及履职情况的说明。
(6)本人取得的学术或办案成果佐证材料。
(二)选聘
本会综合考量聘任资格条件、聘任人数总量、应聘人员个人素质及业务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筛选,择优聘任。
(三)公布
本会决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将在本会官网予以公布,并向获聘仲裁员颁发聘书及仲裁员证。
四、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因虚假填写导致的后果,一律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2.凡被本会聘任为仲裁员的人员,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仲裁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保密等制度,不得代理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3.申请本会仲裁员资格的人数超出本会规划聘任人数的,本会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聘。
4.如未能通过本会仲裁员资格审查,本会对未予聘任的人员不作解释和说明,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退还,本会严格保密。
5.本公告由本会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娜木热、郭瑾阳
联系电话(传真):0477-8379162
电子邮箱:ordoszhongcai@163.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仲裁大厦七楼703室
邮政编码:017000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附件:仲裁员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