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访问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中文域名: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公益

仲裁协议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8-08-06 0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具有4个法律特征:一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二是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三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四是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式,依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有2种,一种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种是仲裁协议书,可有多种书面方式,如双方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书面文件或特别协议、往来函电等。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1)双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此外,还可以在仲裁协议中订明,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一篇:无

下一篇: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