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仲秘字[2020]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和总体部署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仲裁服务工作,保障仲裁当事人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3月9日起,全面恢复正常业务办理秩序。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办理仲裁业务前,尽量先电话咨询立案部(0477-8379490),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减少逗留时间。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按照工作人员引导办理业务。进入仲裁大楼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配合完成有关信息登记,如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不得进入仲裁大楼。对拒绝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扰乱正常业务办理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为其办理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防控疫情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仲裁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