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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区仲裁暨仲裁司法审查业务培训班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成功举办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3-10-29 0

 2013年10月27日和28日,内蒙古自治区全区仲裁暨仲裁司法审查业务培训班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举办。这次培训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联合举办,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共130人,包括呼和浩特、呼伦贝尔、鄂尔多斯、赤峰、通辽、乌海、包头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以及鄂尔多斯市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组织了30余名仲裁员和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班。

27日上午8时30分,培训班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巡视员关英的主持下举行了开班仪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建华致欢迎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睿霞发表了讲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巡视员关英主持开班仪式(图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建华致欢迎词(图二)

开班仪式(图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睿霞发表讲话(图四)

开班仪式(图五)

开班仪式(图六)

开班仪式(图七)

开班仪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就合同法专题及实务指导进行了授课。授课内容涉及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发展脉络、关于违约金条款法律适用问题、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和认定、关于表见代理行为的要件认定四个专题,学术理论与实践判例相结合,内容精彩生动,学员们听得聚精会神,意犹未尽。授课临近尾声时,王闯老师和学员们进行了问答互动,学员们争相提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王闯老师进行授课(图八)

学员们认真听讲(图九)

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真听讲(图十)

仲裁员和律师们认真听讲(图十一)

 

2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针对仲裁法专题及仲裁暨仲裁司法审查实务指导进行了授课,授课内容涉及仲裁法与仲裁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仲裁司法审查,法律条文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内容充实具体。授课完毕后,吴兆祥处长留了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和学员们进行问答互动,学员们踊跃提问,吴兆祥处长逐一解答,课堂一片活跃气氛。

 

吴兆祥老师授课(图十二)

吴兆祥老师解答(图十三)

 

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麻锦亮针对公司法专题(股权转让)及实务指导进行了授课,授课内容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优先购买权、股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问题三个专题,内容丰富,三个小时的授课过程一气呵成,学员们受益匪浅。授课完毕后,麻锦亮老师又和学员们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问答互动,非常热烈。

 

麻锦亮老师授课(图十四)

学员们认真听讲(图十五)

学员提问(图十六)

 

28日下午,培训班授课结束,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一处副处长潘峰主持召开了培训班闭幕总结会议。会议上,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董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梅荣作了汇报发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德格德针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主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讨论稿)》作了解释,并对本次培训班作了总结。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潘峰副处长主持(图十七)

 

董敏副秘书长发言(图十八)

李梅荣副院长发言(图十九)

德格德庭长总结(图二十)

 

这次培训班的举办,统一了全区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建立了全区法院与仲裁委的交流对接机制,有助于提高法官仲裁司法审查业务的能力,有助于增强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素质,为法院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仲裁委加强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指明了方向。我们希望,这样的培训班能够经常举办,越办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