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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莅临我委指导工作
作者:  来源:  添加时间:2013-07-27 0

2013年7月26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德格德庭长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梅荣副院长一行莅临我委指导工作。期间,在我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高跃进的主持下,三方召开了仲裁工作交流座谈会。中院民三庭何忠平庭长、刘栓东法官,我委副主任奇海林、副主任兼调解中心主任张少军、副秘书长董敏、宋青山、委员陈永胜、达拉特旗办事处主任任玉厚、立案部副部长贾振宇、秘书处副处长刘峰参加了会议。

会议上,中院和我委针对仲裁案件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工程应否对质量进行鉴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房屋的合同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立案及违约金标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履行借款的认定及收回借条原件、仲裁管辖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李梅荣副院长表示: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鉴定,否则将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时难以追责。2、鉴于当前鄂尔多斯市经济环境不景气,没有准建手续的工程纠纷案件一律不予受理,在建、未建工程的施工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建议暂时不要受理,这个问题中院正向高院请示。3、商品房买卖纠纷已经交付房屋的案件可以受理,但需把握违约金的标准,当事人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违约金标准按实际损失加减30%把握。4、借款合同纠纷中对履行情况的审查很重要,尽量让原告一方提供证据,充分举证。大额履行的认定主要根据个案认定,充分考虑出借人的履行能力、付款方式等各方面因素,让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且一定要收回借条原件,这是两级法院的现行做法。5、对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的担保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现在争议很大,建议慎重立案,统一处理。

最后,德格德庭长针对会议情况做了总结性发言:1、仲裁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审查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也应提供证据,对证据的采信也要慎重,应一分为二地去分析。2、仲裁委审理仲裁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延长审理期限必须以书面形式。3、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审前先行调解,多元化解决纠纷。4、法院应加强和仲裁委沟通,尤其是在对仲裁案件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时应听取仲裁委意见。5、对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实体和程序都要审查。实体上存在问题的,不直接改,建议发回仲裁委重新仲裁。

会议结束后,我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高跃进表示:首先,这次座谈会是一个学习的会议、团结的会议、胜利的会议,这样的会议应当多开。其次,我委诚意邀请高院来我委召开法院、仲裁工作研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