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国与世界而言,一个历史与未来交融的盛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即将在拥有3000多年建成史的北京拉开帷幕。
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具有重要保障意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将借着这股强劲的“东风”扬帆出海。作为仲裁界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响应的实际行动,位于中国中部地区中心城市——武汉的“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于4月10日召开“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服务“走出去”企业座谈会。
而在此之前,该仲裁院已实现零的突破,成功受理了涉“一带一路“工程项目的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1.2亿元人民币。一个特别的、专门针对“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制定的试行仲裁规则已完成。据该仲裁院的组建发起人——武汉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健勤介绍,规则在“一带一路”项目实施过程中推介引入确认仲裁方式,亟早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项目在可预期的轨道上运行。针对“一带一路”项目的不同特点,坚持做到:以特殊的理念,特殊的方法解决争端,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愿,“多解扣子,少敲锤子”,以促进合作,推进项目实施为宗旨,实现共商、共建、共享。
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秋天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旨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对接彼此发展战略,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一带一路”作为国际开放合作的宏大经济愿景,需要契合国际经贸合作特点的法律服务方式,以民商事纠纷解决为主旨,其高效、便捷、执行几乎“无国界”的仲裁,很快作出反应。
位于“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交汇点的武汉,武汉仲裁委在响应中央号召、有所担当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经过2年左右的论证与准备,在武汉仲裁委的主导下,第一个以“一带一路”命名的仲裁院,于去年10月28日在北京宣告成立。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任顾问,武汉仲裁委常务副主任刘健勤任院长。其定位为主要受理并处理“走出去”的中国法人在境外引起的众多合同纠纷和争议,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项目的顺利进行。
如今,该仲裁院成立刚逾半年,“在此期间,“我们建立和充实了‘一带一路’专业仲裁员队伍及专家咨询委员队伍,拟定了‘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暂行仲裁规则,走访调研了一些走出去的重点企业,并且实现了零的突破,成功受理了涉‘一带一路’工程项目的仲裁案件。”刘健勤说。
该仲裁院并不止步于此,其延续了武汉仲裁委的传统,即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的需求,提供大量的法务培训、合同规范管理、专家问诊等多种法律服务。
“问计于企业”,正是“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服务“走出去”企业座谈会召开的初衷。卢云华指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一带一路”发生的纠纷,属于特殊性质的纠纷,必须用特殊的方式解决。特殊之处首先在于对于纠纷的处理要着眼于当事人双方的“共赢”与“促进合作”,而非简单地一裁了之。
“这个仲裁院,不仅与国家战略高度契合,也与我们企业发展方向高度契合。”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郑洁说。据他介绍,中冶南方是中国钢铁冶金建设的国家队,走出去,在一带一路上去发挥企业的优势和能力,开拓业务,是大势所趋。他们需要与仲裁院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让其更多了解企业的业务发展特点和需求,给企业实际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
中国企业已在“走出去”中获得佳绩。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陈孝凯介绍,三年多来,中国交建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8个国家(地区)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470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40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26.5亿美元,推进境外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园区项目10多个。
这些庞大的工程项目,需要足够的法律服务以形成保障。“企业在走出去初期,我们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它们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需要有人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怎么样又快又好地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呢?如何防范与化解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政治变化风险等?这些都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陈孝凯说。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郑康表示,“我们发现‘一带一路’部分国家的法律稳定性不高,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我们前期了解的信息可能在实际使用中早已发生了变化,花费很大精力获取的资料并不能派上用场。”他希望,仲裁院可以整合国内外优秀的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与情报服务等海外投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和风险防范指导。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叶蕾希望,“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制定相关仲裁示范条款,便于企业在相关协议、合同中引用。通过对“一带一路”主要国家法律的研究,引导企业在发生争议时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法以及准据法,为企业参与仲裁活动提供便利。
发挥专家资源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及相关案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走出去企业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的信心和底气,就是“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的重要工作内容。协助走出去企业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在该仲裁院10日发布的行动计划中,还包括对走出去企业涉法专业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利用武仲与境外仲裁及法律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为走出去企业与驻在国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和联系,提供必要的帮助;应走出去企业要求,选派专家组进驻工程项目,及时开展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活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走出去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专业和法律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讨,并提出专家意见。
企业也可以为仲裁机构提供便利。陈孝凯表示,在国外扎根了的企业,可以作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在这些国家的驻点和前哨,收集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和合同商务实战经验,形成一些国别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为我们仲裁院更好更快地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和仲裁方面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仲裁机构应有三重身份:一是裁判者,像法官一样定纷止争;三是利益的协调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对此需求呼声很高,三是法律服务者”。武汉大学教授肖永平说。
刘健勤表示,“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将竭尽全力配合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结合仲裁“两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努力把仲裁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的软手段、巧实力的功能,全面推向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仲裁事业在新经济常态下实现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