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金融仲裁机制解决银行业纠纷所具有的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公开进行等独特优势,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至今,自治区辖内已成立了4家金融仲裁院,共受理金融案件35例,为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化解不良贷款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银行业纠纷的有益尝试,值得关注。
一、转变观念,增强仲裁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运用金融仲裁的自觉性
金融仲裁不仅拓宽了银行业的法律纠纷解决渠道,而且顺应了民主、和谐、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历史潮流。金融仲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在结合银行业业务特点、参照银行业惯例的基础上依法有序地处理银行业法律纠纷,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积极运用金融仲裁机制促进银行业法律纠纷的解决,对于银行业降低法律纠纷解决成本、提高法律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观念,不断增强仲裁法律意识,自觉运用仲裁机制解决日益增多的银行业法律纠纷,塑造银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规范文本,明确金融仲裁条款,逐步将金融仲裁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明确仲裁条款、规范银行业的合同文本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合同签订环节加入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可以在出现金融纠纷后,与争议方签订仲裁协议。标准仲裁条款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金融仲裁院的专业优势,创新纠纷处理机制,提高纠纷处理水平。
三、积极推荐、引进金融仲裁员,逐步规范银行业各类专家参加金融仲裁工作
银行业的合同纠纷专业性较强,应当由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而仲裁的显著特点之一是组织市场经济专家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银行业务领域的纠纷可选择其行业的专家来解决。为适应这一需要,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荐符合法定条件、具有较丰富的银行业专业知识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乌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及《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依法聘任其作为仲裁员参与银行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推荐1—2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联络员,加强与乌海市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四、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逐步发挥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乌海市仲裁委员会的协作,促进银行业的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与仲裁法律制度相衔接,通过组织法律讲座、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律培训、召开业务研讨会等形式,努力增强银行业的仲裁法律意识,加强对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进而学会运用仲裁这一法律赋予的手段有效维护自身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