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法院的三名法官(Hon Tang VP, Fok JA and Sakhrani J)作出判决,曾被香港原讼法院以执行裁决将违反香港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一仲裁裁决,被香港上诉法院裁定应当承认和执行。
该仲裁案中,仲裁庭曾授权西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和仲裁庭成员之一对案件进行调解,但未成功。2010年8月2日,香港法院裁定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但该执行令于2011年4月12日被香港原讼法庭的Reyes法官以判决方式撤销,主要理由是,西安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和“有关人士”参与的在西安香格里拉酒店饭桌上的调解,存在“表面上的偏袒”,仲裁裁决受到了该“表面上偏袒”的污染。基于香港的公共政策,该裁决应当予以拒绝执行。
Reyes法官的判决,在仲裁界引起很大反响。有评论认为,内地把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是有缺陷的和危险的。也有评论认为,Reyes法官的判词个人主观意见太浓,对内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做法有偏见。
此案最终上诉至香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在最近发布的判决书中,撤销了Reyes法官的判决,宣告西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承认和执行。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说,原讼法院就仲裁庭裁决的对错发表意见是不妥当的。裁决只有在被证明为的确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才能被拒绝承认或执行。
上诉法院认为,如果被告认为仲裁庭或秘书长的调解存在实际的或可疑的偏袒,它们应当在裁决作出之前就提出来。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等于被告放弃了异议权。另外,上诉法院不同意Reyes法官得出的存在表面上偏袒的结论。上述法院认为:是否构成表面上的偏袒,应考虑和理解大陆调解的做法。大陆法院能够更好地理解在酒店饭桌上的调解是否可以接受。被告在之前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并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抱怨调解地点,且其撤销裁决的申请已被驳回。对于西安法院的判决,应当给予适当的重视。
因此,香港上诉法院强调仲裁裁决应当仅在其执行“将违反执行地的基本道德和公正理念”的情况下才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任何人都不应当根据个人判断是否构成表面上的偏袒而轻易阻挡裁决执行。在考虑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做法时,应当顾及当地的实践。香港上诉法院的判决再次表明了香港法院倾向于仲裁和支持仲裁的总体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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