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仲裁案件鉴定、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委托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优胜劣汰的鉴定机构备选名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规定,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优质专业鉴定机构,纳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鉴定机构备选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本次公开遴选涵盖仲裁案件审理中常用的各类专业鉴定、评估、审计服务机构,具体类别如下:
(一)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监理类鉴定;
(二)房地产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价格鉴证类鉴定;
(三)房屋安全、装修质量类鉴定;
(四)财务审计、税务审核、资产清算类鉴定;
(五)文书笔迹、痕迹物证、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
(六)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械设备、矿产资源、产品质量、保险公估等专项鉴定;
(七)仲裁案件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技术鉴定、评估服务。
二、申报条件
本次遴选仲裁机构以地域划分入库比例,区外占比30%,区内占比70%左右,申请纳入备选名册的鉴定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执业证照,成立时间3年及以上,依法合规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专业鉴定、评估、审计执业资质、许可证书,资质等级可满足各类仲裁案件鉴定需求,资质证书合法有效且按期年检合格,按期提交相应年检资料。
(三)拥有固定、稳定的专业执业团队,从业经验丰富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四)拥有固定的办公、实验、检测经营场所,配备满足专业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材及办公设施,具备独立开展专业鉴定业务的软硬件条件。
(五)近3年内无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记录,无虚假鉴定、违规收费、拖延履职、徇私执业等不良执业行为,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名单,无正在被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情形。
(六)熟悉仲裁案件审理流程及委托鉴定相关规定,近3年有承接法院、仲裁机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从业经验,鉴定成果规范、准确率高,无有效投诉记录。
(七)自愿遵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鉴定委托管理办法,接受我委的日常监管、年度考核、动态管理,严格遵守鉴定公正、保密、限时办结等工作要求。
三、申报所需材料
我委现有名册中的鉴定机构,有意向继续申报遴选的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有效,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具体材料清单如下:
(一)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入册遴选申报表》(见附件,完整填写、加盖公章);
(二)机构简介及近3年承接司法鉴定、仲裁鉴定、司法评估、专项审计等业务案例清单、委托文书、成果证明;
(三)机构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行业执业资质证书、专项许可证书、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四)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五)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办公及设备设施简介;
(六)机构正式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机制;
(七)机构书面申报承诺及廉洁执业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依法依规承接仲裁鉴定业务、严守执业纪律;
(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不良执业记录、无行政处罚证明材料。
四、遴选流程
本次遴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程规范透明,符合条件的机构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提交,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初步审核,筛选符合基础条件的候选机构。结合机构资质等级、从业年限、业务业绩、执业信誉、人员配置、收费规范、服务质量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分评审。拟入册机构名单将在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受理异议举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册机构名单,正式纳入我委第五届仲裁鉴定机构备选名册,统一建档管理并对外公布。
五、报名时间及提交方式
(一)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逾期一律不再接受申报;
(二)提交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703)办公室;
(三)联系人:郭瑾阳 訾欣宇 联系电话:0477-8379162;
(四)电子邮箱:ordoszhongcai@163.com(电子版材料统一发送至此邮箱,邮件名称命名:XX机构+鉴定类别+遴选申报材料)。
六、名册管理
本次遴选确定的备选鉴定机构名册有效期为5年,实行动态更新、优胜劣汰管理机制。每年我委将对入册机构的履职情况、鉴定质量、时限履约、投诉情况、合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违规执业、服务滞后、无故拒绝委托、超期未完成鉴定、产生有效投诉的机构,一律清退出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永久纳入黑名单,不再受理其申报。名册有效期内,我委将根据案件审理需求,适时开展机构增补遴选工作。入册机构须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开展鉴定工作,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守仲裁保密纪律,按时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文书,自觉接受我委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所有申报机构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遴选及入册资格,5年内不得参与我委任何遴选活动。
(二)本次遴选全程不收取任何报名、评审、入册费用,任何以本次遴选名义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委无关。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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