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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经本会研究决定,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届版本)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修订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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